锚地划定审批(许可)

实施机关:深圳海事局
受理部门:深圳海事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政务中心受理岗位
申 请 人:建设、作业、活动单位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就划定水域的需求,有明确的事实和必要的理由;
     2、符合附近军用或者重要民用目标的保护要求;
     3、对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
     4、用于设置锚地的水域已进行勘测或者测量,水域的底质、水文、气象等要素满足通航安全的要求;
     5、符合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要求,并已制定安全、防污染措施。
提交材料:1、《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区划定申请书》;
     2、有关部门关于锚地海域使用的批准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其他文件;
     3、锚地选址有关的技术资料(水文、气象、底质等)、图纸和相关部门的意见;
     4、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评估报告;
     5、航行通告发布申请;
     6、委托书(代理人申请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行文批复;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