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籍船舶或飞机入境从事海上搜救审批(许可)

实施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受理部门:深圳海事局指挥中心(值班室)
受理岗位:值班员
申 请 人:外籍船舶或飞机及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入境是出于海上人命搜寻救助的目的;
     2、有明确的搜救计划、方案,包括时间、地点、范围以及投入搜救的船舶与飞机的基本情况;
     3、派遣的搜救飞机和船舶如为军用的,已经军事主管部门批准。
提交材料:1、外籍船舶或飞机入境从事海上搜救申请;
     2、搜救计划及入境必要性说明;
     3、搜救范围(必要时附图);
     4、遇难船舶、人员情况;
     5、搜救船舶、飞机概况及搜救人员情况;
     6、军事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必要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第一时间内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回复;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