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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并靠许可(许可)
实施机关:海事处
受理部门:海事处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受理窗口
申 请 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确实有需要并靠的事实和必要理由;
2、拟并靠码头泊位或地点、相关船舶的安全和防污染条件适合并靠;
3、制定相应的保障安全、防治污染的措施。
提交材料:1、《船舶并靠申请书》(一式两份);
2、船舶概况表;
3、相应的安全、防治污染措施;
4、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必要时);
5、委托书(代理人申请时)。
办理依据:1、《船舶海事签证办法》
2、《深圳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2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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